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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某某与王某甲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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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扶风县。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

本院在执行卢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探视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应承担的义务为配合卢某某对其婚生女王某乙进行探视,并每月带王某乙共同生活两天;承担执行费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已对其婚生女王某乙进行探视,并共同生活两天,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确定的2013年10月卢某某的探视权已实现。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的卢某某2013年10月带其婚生女王某乙共同生活两天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