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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赵某某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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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提供探视赵子涵又名张果果的权利每一周二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