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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某某、潘某某、西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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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潘某某、西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66944.40元、利息45686.58元,本息共计1312630.98元,并负担执行费15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乔某某同意,由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114万元的价格变卖了被执行人乔某某抵押车辆,其变卖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剩余案款已由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执行费15264元,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经交纳。故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86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