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琦。被执行人张家口恒日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胜利中路**。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的高劳仲案字(2013)第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293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雁东
书记员:郭泽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