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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传儒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44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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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传儒。被执行人刘瑞京,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刘家岛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921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款2921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