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英英。被执行人赵君国,驻青岛市黄岛区龙泉河西社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0632.5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交纳案款1070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59元、迟延履行金68)。本案执行费59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