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清华。被执行人王亚林。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2800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82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利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