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塘沽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张龙泉,行长。被执行人肖明亮,男。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滨塘民初字第466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肖明亮名下位于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10号122门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国欣审判员:杨景崑代理审判员:殷云飞
书记员:牛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