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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7

李荣亮、天津莹哲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破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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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7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李荣亮,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天津莹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跃进里**底商**。法定代表人:吴兴刚。申请人李荣亮以被申请人天津莹哲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莹哲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申请人李荣亮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天津莹哲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李荣亮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天津莹哲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悦代理审判员:张全伟人民陪审员:张永芝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