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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20

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强清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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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20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

申请人: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代表人:沈在林,主任。

本院根据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指定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为清算组对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2020年8月26日,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债务清偿方案称,经清算,清算期间总收入为1820858.66元,扣除清算期间的费用支出和预留的清算费用280357.76元后,剩余可分配财产为1540500.9元,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265420.54元,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比例给各债权人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36.116%。清算组拟定了债务清偿方案,与全体债权人进行了协商,全体债权人一致确认了清算组拟定的债务清偿方案。

本院认为,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债务清算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天津泰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方案》。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杨西虎人民陪审员:王倩人民陪审员:周福珍

书记员:李锡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