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连霞被执行人徐荣站
本院在执行李连霞与徐荣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英杰审判员:张洪春代理审判员:顾孟奎
书记员:赵秀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