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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志强与侯付海执行裁定书

(2013)广法执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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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志强。被执行人侯付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领取了该次申请的执行款4590元。申请人于2013年12月8日再次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下余款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的执行款项1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广法执字第377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星华代审判员:张颖萌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王俊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