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海国。被执行人王红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协议款42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广民初字第372号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星华代审判员:张颖萌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