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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米明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广法执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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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米明岩。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

本院在执行米明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19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195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4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刚审判员:张星华审判员:王俊涛

书记员:张颖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