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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翠云与中财洋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法执字第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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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翠云,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翠云持已生效的洋县人民法院(2012)年洋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86.12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5086.12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保整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