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某某区宝塔办事处某某厂。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1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