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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延安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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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某某区宝塔办事处某某厂。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1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