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学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03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技术学院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况正值放假,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同意先将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执字第000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