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狗娃,男,住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被执行人吕雷,男,住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办。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吕雷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建房工程款、返工材料损失11800元,并承担迟延给付期间双倍的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诉讼费3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622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吕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25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