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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0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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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2013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宏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书记员:丰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