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2012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超速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及时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一审判员:孟选民审判员:郝海荣
书记员:杨浪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