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无业。2013年3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燕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马婉贞代理审判员:田秋玲人民陪审员:许敏
书记员:刘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