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003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西安市雁塔区人,居民。2013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所得车辆为犯罪所得,而予以隐瞒并套牌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杨某某因其他事被带至公安机关盘问,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的情况下,供述了该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经查此节属于事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审理中杨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郝海荣

书记员:杨浪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