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兴娃。被执行人许从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29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从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从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从利的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车兴娃。被执行人许从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29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从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从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从利的存款10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