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勇、王俐,、魏晓敏与被告张进债务纠纷一案,(2011)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勇,王俐,、魏晓敏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进在建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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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勇、王俐,、魏晓敏与被告张进债务纠纷一案,(2011)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勇,王俐,、魏晓敏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进在建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