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某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2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二府井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某,女,住址同上,系某之女。法定代理人某,系其母。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分配土地收益款1950元,承担诉讼费2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某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