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李社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社利以陈美侠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社利以陈美侠名义的存款163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