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泽代,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张辉,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高广福,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高翔。
本院做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辉等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辉、高广福、高翔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相应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