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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桂生与李贵芳、付存生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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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桂生,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李贵芳,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付存生,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贵芳、付存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贵芳、付存生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昌府区湖滨路32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