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丙军,男,194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被执行人张允林,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允林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允林有鲁C×××**-Y265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允林所有的以临淄齐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义投保的鲁C×××**-Y265挂号重型半挂车的保险理赔款312000到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账号:81×××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