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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秦保华与段金花执行裁定书

(2010)聊东执字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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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保华,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段金花,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第二工程处职工,住聊城市。

冻结被执行人段金花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