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0)聊东执字第63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48号。法定代表人李聪周,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金永俊,董事长。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