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48号。法定代表人李聪周,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金永俊,董事长。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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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济南宏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48号。法定代表人李聪周,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金永俊,董事长。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