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法定代表人刘东华,主任。被执行人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内嘉和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董事长。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