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与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0)聊东执字第15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法定代表人刘东华,主任。被执行人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内嘉和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董事长。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五岳汽车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