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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郭海与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09)聊东执字第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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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海,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杨树旺,董事长。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敬斌

书记员:李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