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森,农民。被请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金安、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依法委托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技术科,评估拍卖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的设备一宗,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林森同意评估价格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聊城市智翔塑编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以评估价格40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林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立杰审判员:张福涛审判员:林孟良
书记员:王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