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现,个体业户。被执行人:路以滨,农村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路以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立杰审判员:张福涛审判员:林孟良
书记员:王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