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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金成、肖昌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聊东执字第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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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金成,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肖昌海,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昌海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