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金成,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肖昌海,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于2012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昌海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