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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利荣与胡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法执字第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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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利荣,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职工。被申请人胡晓文,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王利荣持已生效的洋县人民法院(2012)年洋民初字第00833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817.14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16817.14元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2)洋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志新

书记员:薛彩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