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司双林。被执行人广平县统计局。法定代表人李清民,职务局长。
(2006)广法执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张维军代审判员:张刚代审判员:刘培
书记员:张星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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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司双林。被执行人广平县统计局。法定代表人李清民,职务局长。
(2006)广法执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张维军代审判员:张刚代审判员:刘培
书记员:张星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