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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甲、杜某等滥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广刑初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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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中共党员。1996年9月至2010年2月,2010年2月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杜某,中共党员。1996年6月至今主任。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中共党员。1999年12月至今。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2)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杜某、高某犯滥用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杜某、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杜某、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为张哲伟在广平县广平镇西韩村落户,致使其真实身份得以“漂白”,逃避了法律追究并再次作案,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人对三名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杜某、高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书强

书记员:张海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