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运朋,河北省广平县南阳堡乡前大寨村28号。被执行人张常井,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南阳堡乡张庄村4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1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广法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星华代审判员:张颖萌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