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逯平阳,广平县南阳堡乡刘庄村。被执行人李信,肥乡县元固乡油胡寨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领取了该次申请的执行款400元。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再次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下余款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的执行款项4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广法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星华代审判员:张颖萌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