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胜军。被执行人刘军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法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当天领取了该次申请的执行款10000元。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下余款额,2013年12月5日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广法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星华代审判员:张颖萌审判员:王俊涛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