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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运虎与薛俊改执行裁定书

(2013)广法执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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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运虎。被执行人薛俊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3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2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广法执字第320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星华代审判员:张颖萌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