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保均,男,1979年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逢珠,男,1961年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成年,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明,男1978年出生,汉族。
本院所执行申请人王保均与被执行人李逢珠、刘军、罗明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