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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保均与李逢珠、刘军、罗明民间借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泗执字第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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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保均,男,1979年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逢珠,男,1961年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成年,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罗明,男1978年出生,汉族。

本院所执行申请人王保均与被执行人李逢珠、刘军、罗明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