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杜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泗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杜某在你处908050700010100138803号账户上的存款21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巩清彬
书记员:郑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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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杜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泗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杜某在你处908050700010100138803号账户上的存款21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巩清彬
书记员:郑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