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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衍洪与刘青龙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泗执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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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衍洪,男,1945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青龙,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衍洪与被执行人刘青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