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秀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京云,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9)费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1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京云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