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田德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德举,男,汉族。
冻结被执行人田德祥、田德举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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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朱田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田德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德举,男,汉族。
冻结被执行人田德祥、田德举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