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李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李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调查被执行人李XX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没调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举证通知书》,现公告期期满。因此,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公告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张XX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XX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XX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19号案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张XX发现被执行人李XX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银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梁福希审判员:冯绵亮
书记员:王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