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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银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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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陈XX。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6号案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陈廷权发现被执行人陈允权、陈安瑞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银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梁福希审判员:冯绵亮

书记员: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