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陈XX。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6号案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陈廷权发现被执行人陈允权、陈安瑞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银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梁福希审判员:冯绵亮
书记员:王亚男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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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陈XX。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26号案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陈廷权发现被执行人陈允权、陈安瑞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银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强审判员:梁福希审判员:冯绵亮
书记员:王亚男